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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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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深财规〔20146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55

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以下简称车改车辆)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车改范围的车改车辆拍卖,适用本办法。

  应予拍卖的车改车辆范围,按照《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等文件确定。

  第三条  车改车辆拍卖工作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法定程序阳光操作。

  第四条  车改单位负责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的封存、如实清点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申请转移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车改车辆拍卖的组织协调、车改车辆处置审核和批复、委托价格鉴证、委托拍卖、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等工作。

  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车改车辆的价格鉴证工作。

  市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定编车改车辆的过户申请、注销申请办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妥善办理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报废车改车辆的报废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并提供便利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以下简称拍卖机构)受市财政委委托,负责联合拍卖车改车辆。

  拍卖机构在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设立统一办公场所和统一办事大厅,依托统一交易平台,按照《拍卖法》和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开展拍卖工作,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六条  拍卖标的为依法能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车改车辆,以每一辆车改车辆为一个拍卖标的。拍卖采取网上拍卖,实行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式拍卖。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报名竞购拍卖标的,但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除外;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第八条  车改方案实施时,车改单位立即对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封存并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留用和私自解封使用,但车改单位为确保车改车辆安全和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保养除外。

  第九条  市财政委根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的车改方案,按规定出具车改车辆处置正式批复文件。

  车改单位根据车改车辆处置正式批复文件,如实清点、统计本单位应予拍卖的车改车辆,并收集整理好车改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

  车改车辆拍卖前,车改单位应当按照车改方案限时清查、处理本单位应予拍卖车改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其他债权债务事项,不得影响全市车改工作的总体进程。

  第十条  市财政委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改车辆进行价格鉴证。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提速提效优先快速处理车改车辆价格鉴证工作,并将价格鉴证结论书以密封件形式报市财政委。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客观、全面地对车改车辆进行价格鉴证,确保所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的准确性。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车改车辆评估价即为车改车辆拍卖的保留价和起拍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委应当与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市财政委、车改单位共同清点核实拍卖的车改车辆的数量、有关牌证手续等相关资料。

  拍卖机构负责对拍卖的车改车辆进行查档核实。车改单位应当提供与行驶证登记资料相符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查核原件)、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并在相应的表格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拍卖的车改车辆分单位、分批次进行拍卖。每次拍卖前,车改单位按照市财政委文件要求将拍卖的车改车辆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地点待定)进行标的物展示,拍卖机构负责对拍卖的车改车辆进行照相、拓印。

  市财政委、拍卖机构和车改单位同时办理交接手续,车改单位将拍卖的车改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保险单等资料移交拍卖机构保管,市财政委负责监交。三方共同填写《深圳市应予拍卖车改车辆交接表》并签字确认。

  拍卖的车改车辆统一展示场地租赁费用和保管费用由财政承担。拍卖机构、市财政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拍卖的车改车辆统一展示场地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之日前10日根据市财政委提供的拍卖车改车辆信息,通过本市主要报纸、拍卖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明细、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的车改车辆进行标的物展示,展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  有意参与竞购拍卖标的者凭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前往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办理参加竞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竞拍保证金标准为每个标的10000元,同一竞买人可参与多个标的竞买。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十七条  拍卖会举办前60分钟,市财政委、车改单位必须到达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拍卖现场。在各方共同监督下,由市财政委工作人员拆开价格鉴证结论书密封件,并将该价格现场提供给拍卖机构。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现场制作《拍卖结果汇总表》,由市财政委、车改单位、拍卖机构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拍卖的车改车辆评估价格在1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500元;评估价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1000元;评估价格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2000元;评估价格在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3000元;评估价格在150000元以上的,每次竞拍增价幅度不低于5000元。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拍卖的车改车辆网上竞价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成交,拍卖成交与否按照《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拍卖成交的,竞买保证金不冲抵成交价款,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买受人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签订《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成交价款上缴财政指定账户并由财政统筹使用。买受人按《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向市财政委指定代收银行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财政代收银行负责出具成交价款的财政票据,拍卖机构负责出具佣金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拍卖成交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等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等规定执行,对拍卖机构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车改车辆,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征收税率征收增值税。

  买受人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车改车辆,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等规定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第二十条  车改单位、拍卖机构、买受人备齐《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车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缴纳凭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交验机动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特别说明。

  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不得继续保留和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号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处理。

  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后,车改单位、拍卖机构应当将新核发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存档,拍卖机构将上述复印件送市财政委备案。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属于定编车辆的,车改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中关于办理车辆过户的规定,在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网上提出车辆过户申请,并向市小汽车定编办提供《定编车辆过户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记录复印件存档。

  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后,拍卖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提车。买受人应当在接到拍卖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车。拍卖机构负责将车辆以及有关资料移交买受人,市财政委负责监交。三方共同填写《深圳市拍卖成交车辆交接表》并签字确认。买受人延迟提车的,车辆损坏、灭失等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原车改车辆所属车改单位凭车改车辆拍卖处置正式批复文件、《车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首次拍卖未成交的车改车辆,由拍卖机构统计清点报市财政委。市财政委确认后,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评估,并按照规定举行第二轮公开拍卖。经四轮拍卖仍未成交的车改车辆,按报废处理。市财政委作出报废处置批复文件。

  市财政委、拍卖机构、报废车改车辆所属的车改单位(以下简称报废车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报废车改车辆交接手续,拍卖机构负责将报废车改车辆以及所接收资料移交报废车属单位,市财政委负责监交。三方共同填写《深圳市报废车改车辆交接表》并签字确认。

  报废车属单位备齐代办机动车报废和注销登记所需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前后铁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报废车辆车况登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等资料,将代办资料、报废车改车辆交本市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委托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代办(免费)机动车报废和注销登记手续,所得回收款项上缴财政指定账户并由财政统筹使用。

  报废车改车辆属于定编车辆的,报废车属单位要按照广东省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中关于办理车辆注销的规定,在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网上提出车辆注销申请,并向市小汽车定编办提供《定编车辆注销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存档。

  报废车属单位凭车改车辆报废处置正式批复文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处置价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不按照《拍卖法》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的,视为买受人违约。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和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网上拍卖会流程等规定和文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机构将履约保证金上缴财政指定账户,同时市财政委委托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拍卖机构应当将买受人违约的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委、车改单位、市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照《拍卖法》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成交价款及佣金的,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转移登记后,拍卖机构在买受人提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拍卖成交的车改车辆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确认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拍卖机构、市财政委等单位应当分别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和佣金、成交价款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手续。

  因买受人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成交价款和佣金不予退还,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买受人符合办理深圳市内机动车转移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特别说明。

  对参加拍卖但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拍卖机构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拟拍卖的车改车辆,因证照不齐或已到国家报废标准等不符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条件的,市财政委统一登记收拢作出报废处置批复文件,报废车属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车改车辆拍卖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应予拍卖车改车辆交接表》《深圳市报废车改车辆交接表》《深圳市拍卖成交车辆交接表》等表格文书由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对拍卖车改车辆未做规定的,依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